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水平(包括业务水平,道德水平)。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指导教师管理,特制定如下工作职责:
1.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努力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培养工作要有明确的认识,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言传身教,培养研究生良好的思想品质,正确的科学态度,广泛的协作精神。
2.指导教师在新生入学后,应采取交谈或其它的方式了解研究生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思想状态;指导研究生认真学习学校有关校规校纪,以及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
3.指导教师要指导研究生制定好与学习内容和研究方向有关的培养计划,并要经常督促检查研究生的学习、工作情况, 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4.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研究生选题、开题,做好论文中期检查、论文预审及答辩准备等工作;指导研究生开展学术报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注意综合能力的全面培养,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提高论文质量和论文水平。
5.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德、智、体要全面考核,并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根据考核的情况,对研究生进行筛选,对优良生可以继续培养;对学习较差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可提出终止其学习的建议。
6.指导教师应为研究生开出至少一门主干课程,并做好专业课相关课程的教材建设工作。
7.指导教师有责任为研究生改善学习环境和工作条件。
8.指导教师负责研究生业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保证研究生论文工作的需要,控制使用,不得超支。
9.在岗指导教师因事出差、出国深造或访问,超过一学期者,应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重新安排或调整,并向所在学院提出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将报告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报告内容包括:
(1)选题工作的安排
(2)论文工作的安排
(3)辅助导师安排或委托培养导师的安排
10.指导教师要定期向学院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应向学院汇报或提交书面总结。
11.鼓励按导师团队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导师团队的指导下,把对研究生的指导方式从师徒制的体系转变成为多学科交叉的引导方式。导师团队不同层面的成员协助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各不同环节的指导工作,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把好质量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制定有关指导教师工作考核的办法。
1.指导教师每年应至少发表一篇论文,有在研项目,有科研经费。
2.指导教师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完成指导工作,若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指导工作,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核实后,指导教师做出书面说明,同时由学校酌情扣除当年导师酬金及津贴。
3.指导教师因选题不当,中途改换题目,以致影响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的,应停止招收研究生,待科研课题稳定后,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恢复招生。
4.硕士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中,发现论文在研究方向、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方面有严重失误者,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同时由学校酌情扣除当年导师酬金及津贴。
5.指导教师应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环节控制,严格质量、把握进度。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者,指导教师应承担指导责任,对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情况提交书面说明,同时由学校酌情扣除当年导师酬金及津贴,指导教师本年度不得招收研究生。
6.研究生有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处罚,指导教师应做出书面说明,造成严重影响并有直接责任者停止招生一年。
7.指导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指导教师若从批准之日起,连续三年没有科研成果,应停止招生;若连续四年未招收研究生者,自动取消导师资格。
8.各学院应定期组织对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一般应一年进行一次,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并做适当奖励;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已不具备指导条件的指导教师,可停止招生。
9.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定期对各学院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有权建议停止其招生,由学院提出报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汇总、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0.导师团队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若出现上述失误,按上述办法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11.对于通过年度检查,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导师团队,学校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