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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2010-05-01 00:00     (点击: )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完成国家培养研究生的任务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1.为维护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管理。
3.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学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5.研究生实行三级管理,由研究生院、各硕士点学院及导师负责。研究生院进行宏观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大型活动、比赛、竞赛、评优、奖助学金、创新基金、研究生业务费,国家、自治区和学校要求以研究生集体组织的各方面工作等;在学校及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下,各硕士点学院主要负责研究生的培养、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共青团组织、小型文体娱乐活动、住退宿管理、以各学院为单位的比赛、竞赛活动等、催缴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各学院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下,导师负责研究生的培养、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等。
二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1.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指应届毕业生)及有关证件到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原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要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健康复查,健康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3.对患有疾病的新生,按指定时间到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进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4.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必须持研究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取消一切评优,长时间不注册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5.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籍随即终止。
(1)硕士研究生参加规定的学位课考试,两门不及格者,或学位课和必修课各有一门不及格或必修课有两门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一门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2)退学;
(3)毕业、结业或肄业;
(4)被取消或开除学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考勤与考核
1.研究生要按照学校研究生教学、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参加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科学研究、论文工作及学校和学院(部门)组织的活动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研究生因事、因病或课题需要请假者,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签字,报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如因课题需要外出者,需要与所到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否则不予外出或因外出出现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导师、学院和所到单位负责,与学校无关。假期期满应及时到学院销假。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经核实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和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自己负责。
3.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如请假超过两个月(在外做课题者除外)者应予以休学。
4.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5.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进修、留学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委培研究生申请出国深造学习,由本人向委托单位联系同意后,经学校批准方可深造学习。根据国发(84)18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的精神,自费出国的可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不回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转专业与转学
1.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2.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内蒙古科技大学学习,需要转学者,经学校批准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3.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1.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查同意,经主管校长批准,研究生院备案,可以休学。
2.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3.学校为研究生办理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分别由学校和个人支付。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相关的政策和研究生参保的保险公司规定执行。
4.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健康证明,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准许复学。
5.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本条不适用于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6.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规定的培养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规定课程或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对思想品德差,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3)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或由公安机关处理;休学期满既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未提出复学,或休学满一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研究生意外伤残无法正常学习者;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7.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如无法在校内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退学的研究生,则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8.被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内蒙古自治区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或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而本人未办理退学手续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9.委托培养研究生从录取至毕业属于委培单位的人员。委培研究生被取消学籍或退学,其工作安排问题,按双方签定的协议书中有关规定处理。委培生本人申请办理休、退学手续时,需事先征得委培单位同意,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手续。
10.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1.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2.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或未进行答辩但满足上一条规定的其它条件,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硕士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至一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学位论文未答辩者,可在离校之前提出申请,由导师、学院签署意见,硕士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至一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3.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4.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5.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6.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7.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8.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9.延长学习时间和提前毕业
(1)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期。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明显成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签字后,经学院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
(2)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考试成绩合格,经导师、学院和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可以提前半年毕业。如达到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3)提前或推迟获得硕士学位者,其学位论文必须盲审。
四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1.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2.研究生会是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会等研究生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3.研究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5.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6.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7.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8.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9.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五 奖励与处分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讲文明礼貌、讲究卫生、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财产。
1.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违反学校纪律与国家政策法规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及本人认错态度,结合平时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并报相关学院(部门)备案。
3.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4.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5.在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7.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8.学校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9.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10.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
11.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 附则
1.对非学历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2.研究生由各学院负责设立班主任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负责。班主任相关工作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执行,班主任津贴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发放。
3.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对符合国家规定结婚年龄的研究生,个人可以提出结婚申请,研究生院出具相关证明,可去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手续。已婚者应当晚育,学校不予办理生育手续(如准生证等)。因生育中断学习者,按休学或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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