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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管理规定
2010-05-01 00:00     (点击: )

一、 总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我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和硕士二级。申报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党委会议核定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
1.学位评定委员会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审查学位授予、受理学位争议的职责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配备兼职秘书1人。委员从正在指导研究生或担任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中产生,其中教授要占到一定的比例。委员的人选既要考虑学术上的权威性,又要注意学科的覆盖面和适当增加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由学院推荐初选人名单,经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办批准。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考试范围;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作出授予或撤消硕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院教授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授予学位工作。并可代行上述(1)~(2)项职责。
、学位申请
研究生经过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提交申请书和提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学位申请每年办理两次,时间为六月上旬及十二月上旬。为了保证学位水平、提高培养质量,使研究生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学位课考试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最低32分);
2.直读硕士的学位申请人按照研究生培养规定应完成教学实践工作;
3.学位申请人在毕业前必须通过网络完成20学时的文献资料检索工作;
4.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学位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至少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二作者时,导师必须是第一作者)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或有录用通知并附有“一校”稿),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内蒙古科技大学。
、资格审查
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习成绩及答辩委员会做出的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进行评议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投票表决,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同意方可取得硕士学位。
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提供的材料包括: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硕士学位审批材料、学术论文原件(不包括会议论文,或录用通知书并附有“一校”稿)。
学位授予
由校长(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毕业典礼或隆重场合向硕士学位获得者授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六、说明
三、四条中提到的学术论文,工程硕士可以用会议论文代替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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