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自治区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国家规定学制内),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为12000元/年,奖励比例为50%;
二等奖学金为10000元/年,奖励比例为50%。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为12000元/年,奖励比例为20%;
二等奖学金为8000元/年,奖励比例为30%;
三等奖学金为6000元/年,奖励比例为50%。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选办法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热爱集体,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报到注册,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六)符合所在学位点单位评选细则中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
(一)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等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
(三)经查实有学术失范行为;
(四)参评学年课程有重修者。
第六条 评选办法
(一)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选参照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录取成绩进行排名顺次获得。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原则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为第一序列,毕业于“985、211”类高校的一本学生为第二序列,其余学生为第三序列;序列优先、录取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二)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研究生的思想道德、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社会实践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学年初评审一次。
第十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评选。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时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自行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研究生在读期间的获奖、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位点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位点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位点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治区资金到校后,研究生院会同计财处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学位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特点,充分考虑学生的思想道德、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社会实践等方面,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附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